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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 2017-08-2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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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草案修稿二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气瓶使用管理人未尽气瓶管理义务,违法充装“黑户”气瓶,最高将处20万元罚款。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负责气瓶充装环节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且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气瓶使用管理人“违法充装”的情形包括:未在本单位登记的;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距检验合格有效期不足30日、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违法改装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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