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诉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通知及被告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海丰县副县长罗恒、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继坚出庭应诉。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3】499号文”批复,批准征收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海丰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2014年5月2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颁发《征地公告》。同日,海丰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红线范围内8.23亩土地被征收,比照高速公路控制区,在高速公路两侧茶园土地各30米纳入红线内补偿。2014年5月12日,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向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递交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材料,认证机构于同 年 9月26日发给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2016年12月6日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作出万泰函[2016] 24号《关于撤销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通知》,撤销了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的有机转换认证。2017 年 1月26日,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海丰县人民政府《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海丰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及《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海丰段部分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作出《征地补偿通知书》。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于同年3月20日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22日,万泰认证有限公司重新作出万泰函[2017]7号《关于调整万泰函【2016】24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将万泰函[ 2016]24号文部分内容调整为:对贵公司被海丰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20日颁发征地公告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这部分茶园撤销有机转换认证,未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那部分茶园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合规有效。同年6月14日,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海府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通知书》。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不服,于2017年7月5日向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法官的提问,罗恒和陈继坚分别进行了回复。在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罗恒和陈继坚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该案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态
法官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消极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的问题。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变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见官”的状况,城区法院在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与涉案行政机关协调沟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出庭应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当庭倾听原告的诉请,便于检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拉近行政机关与公众的距离,增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在送达开庭传票时,法院同时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提前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开庭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增强,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10%,2016年为50%,2017年达到85%。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常态,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