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7年12月28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中共汕尾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本市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五、市直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六、驻本市的国家、省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八、县(市、区)党政正职;
九、在本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十、出席政协市七届二次会议的政协委员;
十一、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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