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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7-03-07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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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日凌晨00时08分,在沈海高速埔边路段2720Km+450m处发生一起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与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常务副市长邹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市值班领导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郑佳第一时间带领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0月6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石建年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胜阶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交警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梅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及驾驶人情况

(1)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4,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0G1F01852,发动机号码:52620867,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超员),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5月18日,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厦字350212018996号,发证日期:2016年6月15日,核发机关:厦门市同安区运输管理所。

闽DS65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0CLX,车辆识别代号:LJRH13381G1038546,车身颜色:黄色,整备质量:8500Kg,核定载质量:31500Kg(事故发生时空车),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5月19日,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厦字350212018995号,发证日期:2016年6月15日,核发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2)陈*淮,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驾驶人,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身份证号码:3502121982042******,2000年9月2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至2022年9月24日。2004年6月1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502001060008******,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普货、危货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18年5月28日,发证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2.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279XXYP4K2L11T6,车辆识别代号:LFN5UUMX26AD04096,发动机号码:50796383,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整备质量:15000Kg,核定载质量:12000Kg,总质量:27130Kg(事故发生时总质量53940Kg,超载26810Kg,超过核定载质量223.41%),机动车所有人: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7年3月1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5月16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梅字002351668号,发证日期:2014年5月13日,核发机关:蕉岭县交通运输局。

(2)邓*雄,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10******,2001年5月15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3年5月15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7910******,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18年1月2日,发证机关: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1.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的车属单位,注册号:350212200065989,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里119号二层之十二,法定代表人:廖*月,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7月19日,营业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至2063年7月18日,经营范围:1、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7年7月12日);2、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该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在厦门市同安区运输管理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12202708,有效期至2017年7月12日,现有员工111人,车辆107部。

2.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579747778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蕉岭县蕉华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宋*欢,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8月12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货运经营(普通货运),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仓储理货,货物包装,货运代理;生产、销售汽车导航仪及配件;汽车(含小汽车)及零配件的购销;电子商务服务;汽车租赁;汽车城场地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汽车相关类服务咨询;建筑材料购销;国内贸易。该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蕉岭县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14857号,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现有员工50人。

3.蕉梅石灰厂: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货物源头单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1600050391,经营者姓名:邓*亮,组成形成: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梅县白渡镇白渡村,经营范围:石灰制造、销售;发照单位: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照日期:2012年5月11日。现有职工10人。

(三)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厦门市同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系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所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有开展对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落实整改的相关台帐,事故发生后,按照程序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2.梅州市蕉岭县交通运输管理站,系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站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制度健全,按计划开展年度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落实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四)气象情况

2016年10月1日22时至2日08时,无明显降水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埔边高速公路路段00时最大平均风力为1.3m/s,最大阵风为3.0m/s。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西行2720km+45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一般平直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路面分为左侧、右侧车道和路肩,左侧、右侧车道宽均为3.75米,路肩宽为2.5米,当时该路段天气晴,视线一般。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制动系:因碰撞驾驶室掉落、汽管断裂,制动压力标准无法检测,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轮毂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转向系:因驾驶室碰撞掉落,方向机自由间隙无法检测,经拆检:球头、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前束及后倾角系数因前车桥碰撞后移无法检测。

根据国家GB7258-2004标准和最新广东省DB44/87-2005标准核检,通过详细拆解上述项目,该车合格;

依以上鉴定,该车正常。

2.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

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毂轮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总泵、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左后轮刹车分泵后盖因碰撞损坏,检测调整臂灵活无卡滞、刹车气管无渗漏现象、工作正常),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转向系:方向机轴,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毂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灯光系:大灯、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工作皆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车厢后栏板距地高1米处起、从左后端往右1.6米,因碰撞向前凹陷变形损坏,车架后横梁距地高0.74米至1.06米,因碰撞向前凹陷变形损坏,左后轮刹车分泵后盖因碰撞损坏。

车尾反光标识清晰度:车尾反光标识因尘土覆盖不清晰,经感光测试,感光度极低;根据国家GB7258-2004标准和最新广东省DB44/87-2005标准核检,该车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行车情况

(1)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陈*淮于2016年10月1日13时30分左右从福建省厦门市田厝附近开出,沿G15沈海高速行驶,22时28分至22时56分在G15沈海高速惠来服务区停靠28分钟,10月2日00时00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车速为79公里/小时。

(2)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邓*雄于2016年10月1日14时10分在梅州市蕉岭县杉山下附近的石灰厂装载石灰,15时26分开车,途径S332省道、G205国道,17时05分开至梅州市梅江区G206西岩前附近食用晚餐,17时39分开出,17时44分从城北互通上G25天汕高速、经G15沈海高速开往广东省汕尾市,10月2日00时00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车速为14公里/小时。

2.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2日00时00分,陈*淮驾驶的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从福建省厦门市出发沿沈海高速由东向西在右侧车道行驶,至埔边路段2720Km+450m处时,车头碰撞前方同一车道由邓*雄驾驶低速行驶的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司机陈*淮、乘员陈*勤当场死亡,乘员陈*元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乘员郭*旋受重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应急处置情况。2016年10月2日00时08分,在沈海高速埔边路段2720Km+450m处发生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与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110指挥中心报告,110指挥中心向市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发出指令,00时11分市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值班民警接报后,立即通知120、消防等赶赴事故现场,00时13分出警,同时,向大队领导报告;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领导,并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00时25分到达现场,单道进行交通管制;市消防、交通救援队、120等和现场民警合力抢救伤者,将2个伤者送往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其中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海丰殡仪馆工作人员将2个现场死亡的尸体运送海丰殡仪馆,现场民警会同交通救援队清理现场,疏导交通,03时10分现场勘查、救援完毕;至凌晨03时30分,现场已经处理完毕,交通管制解除,沈海高速全线通行。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市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接报警后响应迅速,快速出警,启动应急预案快速,交通管制得当,措施到位。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和应急救援行动快捷、稳妥、有序、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达汕尾逸挥基金医院救治,死者送往海丰县殡仪馆,及时通知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到市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配合事故调查,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死者遗体均于2016年10月14日火化。伤者郭*旋仍在住院接受治疗,伤情转好,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陈*淮,男,34岁,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驾驶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身份证号:350212198204******。

2.陈*元,男,11岁,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乘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身份证号:350212200512******。

3.陈*勤,男,2岁,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乘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身份证号:350212201409******。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

郭*旋,女,34岁,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乘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身份证号:350212198203******。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测算:此起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车辆受损、路况、设施损毁、应急处置、伤者医疗等费用共约人民币约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淮一人长时间驾驶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疲劳驾驶,以致未能及时正确判断路面情况而追尾,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邓*雄要求石灰厂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石灰(货物),驾驶严重超载的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货车车尾没有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专门组织对公司111名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只有每月一次的业务会议,“以会代培”;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对驾驶员杜绝疲劳驾驶的安全警示教育(司机陈*淮没有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杜绝疲劳驾驶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公司注册的车辆有107部而没有配备专职的GPS监控平台专职人员,兼职的GPS监控平台人员业务不够熟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事故发生时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没有按规定配备副驾驶员,严重超员(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公司没有专门的停车场,107部车辆停放在不同的地方,车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专门组织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只有每月一次的业务会议,“以会代培”;没有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对驾驶员杜绝超载的安全警示教育(司机邓*雄没有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杜绝超载等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没有及时提醒司机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和杜绝超载等违法行为,没有对所属车辆未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司机陈*淮:从福建省厦门市出发沿沈海高速由东向西一人长时间疲劳驾驶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至埔边路段2720Km+450m处时,未能及时正确判断路面情况,车头碰撞前方同一车道由邓*雄驾驶低速行驶的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认定陈*淮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2.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司机邓*雄:要求石灰厂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物,驾驶严重超载的粤MN159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货车车尾没有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在沈海高速埔边路段2720Km+450m处时,与陈*淮驾驶的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的规定,认定邓*雄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支配人(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人)叶*赏: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对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对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4.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宋*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厦门聚万兴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专门组织对公司111名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只有每月一次的业务会议,“以会代培”;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对驾驶员杜绝疲劳驾驶的安全警示教育(司机陈*淮没有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杜绝疲劳驾驶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公司注册的车辆有107部而没有配备专职的GPS监控平台专职人员,兼职的GPS监控平台人员业务不够熟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事故发生时闽DD06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S656挂)没有按规定配备副驾驶员,严重超员(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公司没有专门的停车场,107部车辆停放在不同的地方,车辆管理不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2.梅州顺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专门组织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只有每月一次的业务会议,“以会代培”;没有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对驾驶员杜绝超载的安全警示教育(司机邓*雄没有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杜绝超载等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没有及时提醒司机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和杜绝超载等违法行为,没有对所属车辆未按规定粘贴清晰的反光标识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要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要切实负起路面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所辖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优化勤务制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治超速、慢速、超载、疲劳驾驶、带故障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监管监控体系,确保治超治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厦门市同安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梅州市蕉岭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货运企业和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道路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严把货物装载源头监督关。向社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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