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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梅陇镇大液路段“1·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7-05-24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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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16时21分,在汕尾市海丰县G324线梅陇大液路段发生一起粤LS2385号客车与粤BS8510号小轿车碰撞,造成3人死亡、14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立即作出指示,一要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减少伤亡人数;二是按规定由市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再发生同类事故;三是现值春运,春节又将至,要根据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公安交警等部门切实加强路面巡逻管控,严防道路事故发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海丰县和交警部门抓紧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市政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世华第一时间带领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月22日,市政府成立了由时任市安监局局长李剑锋任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石建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胜阶、海丰县常务副县长卓凛波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海丰县安全监管局、海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派人组成的海丰县G324国道梅陇镇大液路段“1·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广通牌GTQ6805E3G3,车辆识别代号:LJ16BT5EX83002466,发动机号码:G2HJA800013;车身颜色:绿色,核定载31人(发生事故时车载含司乘人员共14人);整备质量:7270公斤,总质量:100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8年9月22日,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9月18日;该车于2009年1月9日在惠东县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惠字000995280,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及站名:惠东县吉隆客运车站,讫点及站名:海丰县云岭客运站。

(2)涂**,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身份证号:441521195812******,1980年6月24日在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在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取得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52119581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未发现酒后驾驶的迹象。

2、粤BS8510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BS8510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丰田牌GTM7240G,车辆识别代号:LVGBE42K17G064000,发动机号码:C187618;车身颜色:黑色,核定载5人(发生事故时车上3人);整备质量:1520公斤,总质量:20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宁**,注册日期:2007年2月13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

宁**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5时许将车借给朋友林**(驾驶证证号:440582199101******,准驾车型C1),并口头约定车辆不能借给另外人驾驶。

(2)唐**,粤BS8510小型轿车驾驶人,男,1987年9月1日出生,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人,身份证号:450503198709******,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事故发生后经取血样检验,未检出乙醇(Ethanol)成份。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为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属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惠东县平山新华路38号(大成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吴**,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万元,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该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惠字44441300207210号,证件有效期:2014年10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车辆40辆,1360座,现有从业人员120人,其中驾驶员50人,乘务员45人。

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对营运车辆安全营运及行车路线隐患排查到位;能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规定,营运客车均安装符合标准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并对营运车辆实施监控,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措施;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派人能赶赴事故发生地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及援善后工作。该公司2014年7月11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单位。

(三)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惠东县交通运输局为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属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资料齐全,能够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了2016年、2017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季节、节日及重要时段印发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文件。“1·19”事故发生后,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经查,未发现该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梅陇中队

该中队值班值守、勤务巡逻等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路面巡逻常态化,特别是潮惠高速通车后,将海丰西出口作为重点巡逻管控路段,2017年春运期间,该中队成立了辖区交通秩序整治小组,采用定点执勤、步行巡逻和警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2016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53宗,“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有所下降。经查,未发现该部门未履行对路面监控管理的行为。

(四)气象情况

2017年1月19日海丰县一带天气平稳,多云,较为温暖。12时到18时梅陇镇无降水记录,气温20到26度,偏南风2级。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潮惠高速海丰西出口连接线与324国道交汇(324国道718KM+40M)处,国道宽15米,道路呈东(海丰县)西南(惠东县)走向,西侧为潮惠高速出口(宽26米),路面施划标志、标线,路段有设置警示标识,路面呈水泥性质,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经补充调查及市公路局提供该路段的有关技术指标等情况,该路段的技术指标及安全设施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

(1)经检验该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严重损坏无法检验,刹车总泵系统损坏无法检验。

(2)经检验该车驾驶位安全带正常,刹车轮毂及刹车皮正常。

2、粤BS8510小型轿车

(1)经检验该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严重损坏无法检验,刹车总泵系统损坏无法检验。

(2)经检验该车主驾驶位、副驾驶位安全带抱死,车头严重损坏。

(3)经检验该车刹车轮毂及刹车皮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19日16时05分,涂**驾驶粤LS2385号大型客车从海丰县云岭客运站开出,车上共载14人,沿324国道往惠东县吉隆镇方向行驶,16时21分途经潮惠高速海丰西出口连接线与324国道交汇处(324国道718KM+40M)时(当时时速为63KM,没有超速),与从潮惠高速海丰西出口驶出左转弯由唐**驾驶的粤BS851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的时速),造成唐**、何**、林**3人当场死亡,车上14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海丰县交警大队、梅陇中队民警及120急救、消防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现场勘查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接报后,副市长、公安局长李世华,副市长、海丰县委书记林少文,海丰县县长郑俊雄等领导及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和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海丰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现场成立救护、勘查、调查走访、警戒等四个应急小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各有关部门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得当,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现场处置措施到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和应急救援行动快捷、稳妥、有序、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达往海丰县彭湃医院医治,唐**、何**、林**经医务人员现场鉴定死亡后,遗体被送到海丰县殡仪馆存放。现3名死亡者尸体已火化,14名伤员已治愈出院。受伤人员的住院治疗费也由粤LS2385号大型客车车属单位垫资结清,并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的善后赔偿工作仍在协调当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唐**,男,粤BS8510小型轿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987年9月出生,住址: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身份证号:450503198709******。

2、何**,男,粤BS8510小型轿车乘员,1986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身份证号:440785198607******。

3、林**,男,粤BS8510小型轿车乘员,1991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身份证号:440582199101******。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

1、涂**,男,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身份证号:441521195812******。

2、曾**,男,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乘务员,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1521197908******。

3、孙**,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1521198702******。

4、冯**,男,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1521201011******。

5、林**,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2531196711******。

6、郑**,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1521199804******。

7、郑**,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鮜门镇******,身份证号:441521199906******。

8、郑**,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身份证号:441581200109******。

9、叶**,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身份证号:441521201212******。

10、黄**,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身份证号:441501197412******。

11、蒋**,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赤石镇******,身份证号:441521201212******。

12、彭**,男,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身份证号:441323199807******。

13、郑**,女,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身份证号:441581199910******。

14、叶**,男,粤LS238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身份证号:441521196412******。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测算: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1、涂**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粤LS2385号大型客车在交叉路口、弯道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超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在其本人和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问题:吴**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肇事司机涂**2016年1、3、4、5、10、11月教育培训签到和3、4、5、10、11月安全例会的签到其本人未参加而是由他人代签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梅陇镇大液路段“1·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粤LS2385号大型客车驾驶人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规定。

2、粤BS8510小型轿车驾驶人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规定。

鉴于涂**、唐**在事故中交通违法行为作用相当,认定涂**负事故同等责任,唐**负事故同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涂**刑事责任(2017年 1月21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涂**执行拘留,1月25日被批准逮捕)。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林**,将与朋友借来的粤BS8510小型轿车乘员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粤BS8510小型轿车乘员何**无事故责任。

5、粤LS2385号大型客车乘客孙**、冯**、林**、郑**、郑**、郑**、叶**、黄**、蒋**、彭**、郑**、叶**、曾**无事故责任

6、经海丰县交警大队补充调查认定,粤BS8510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宁**在此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承担此事故的民事连带责任。

7、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1·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海丰县公安交警立即在该事故地点配备8名警力,设置全天候24小时执勤点,1月20日对该路段增设减速带、曝闪灯等设备措施。同时,落实事故隐患路段(点)巡查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增派78名辅警充实基层中队力量,春运期间实行24小时全天候对勤务点落实情况予以督查,确保警力到位、责任到位。

(二)整改措施建议

1、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查处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海丰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1·15”、“1·19”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集中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省、县、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增强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查道路交通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稳定好转。

2、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高速公司业主等单位,要针对潮惠高速海丰西出口连接线与324国道交汇处路段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按照汕尾市委办1月26日督办通知要求,落实改造措施,在未完成改造之前,要结合实际,要先行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电子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3、各地新建、改(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有交汇交叉时,设计部门应当征求原有道路管养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充分论证合理性、安全性。

4、各地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惠东县海吉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跟踪管理,强化驾驶员提醒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梅陇镇大液路段

“1·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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