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在线投注
  • 手机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安全生产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鹅埠路段“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7-08-11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
  • 【字体:    

2017年1月15日07时00分,在海丰县G324线755Km+100m处发生一起粤BAP723号牵引车与赣CL2598号货车迎面碰撞,造成当场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常务副市长邹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到位,做好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安抚好家属,同时举一反三加强交通安全,确保春运顺利。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7年1月21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剑锋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黄坚雄、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胜阶、海丰县常务副县长卓凛波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海丰县安全监管局、海丰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鹅埠路段“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按照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进行全面的调查,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及驾驶人情况

(1)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186GN361,车辆识别代号:LZGJLGM1058172,发动机号码:1614K155432,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整备质量:6970Kg,准牵引总质量:34430Kg,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月6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8月8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深字002498635号,发证日期:2015年1月5日,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粤BPB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大力士牌FTW9405TJZG,车辆识别代号:LA93JNS78E0LTW853,整备质量:5500Kg,核定载质量:34500Kg(事故发生时载重22445Kg,未超载),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6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

(2)赵**,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驾驶人,男,1972年9月*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09******,2000年2月28日在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3502001060008015468,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0年4月3日,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5313VPCJJ-9,车辆识别代号:LVBV7PEC0BH027820,发动机号码:D911B061343.,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整备质量:12005Kg,核定载质量:18800Kg,总质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总质量37170Kg,超载6365Kg,超过核定载质量33.85%),机动车所有人:钟**,注册日期:2012年3月6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宜字360922869838号,发证日期:2012年3月6日,核发机关: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钟**,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男,1983年6月*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06******,2001年9月21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2016年5月4日在万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22240498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经济性质:个体经济,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10年9月在宜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作为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的钟**,安全意识淡薄,学习、掌握安全知识和汽车安全操作规程不足;据查阅发货方的原始发货单和询问有关当事人,钟**在没有经过发货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另行接单加载,致使该车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关联性。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1.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的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033XM,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四街幸福海一座一单元1102,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3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不含危险品)。该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60262号,有效期至2018年1月25日,现有员工48人,车辆43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公司的日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对员工(特别是对驾驶员)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还不够;GPS监控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公司的43部车辆有37部纳入监控平台管理,6部在其他网络监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够细,公司安全管理不够完善;经调查,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公司日常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性。

  1. 招商局物流集团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所载货物货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51987985W,类型:其他有效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云埔工业区观达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8月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公司系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所载货物货主单位,其相关的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按照范围经营,合法合规。

  1.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国道G324线深汕特别合作区段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项目部:承建国道G324线深汕特别合作区段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项目(起点厦深高铁后门站西侧K741+871.57处,终点鹅埠加油站K758+201.09处,全长约16.33KM)。该项目2016年9月14日编制了道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疏散方案,于2016年9月24日开始进入施工建设。

经查阅有关证据资料和调查有关当事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国道G324线深汕特别合作区段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项目部与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联合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国道G324线深汕特别合作区段二标段改扩建工程安全疏散方案协调会”,研讨疏散安全方案;但与有关部门日常工作协调还是不够好。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公司日常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4.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清华楼货运站,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货主单位,注册号:445281600061405,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军埠镇石桥头村清华楼,经营者: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2年11月5日,经营范围:服务,货物托运、代理配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公司系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货主单位,其相关的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按照范围经营,合法合规。据查阅原始发货单和询问有关当事人,未有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清华楼货运站在此次装载货物中超载的证据,该原来的货物装载在核定质量范围内。

(三)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系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所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有开展对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落实整改的相关台帐,事故发生后,按照程序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2.宜春市万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系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所有人钟**的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站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制度健全,按计划开展年度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按照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四)气象情况

2017年1月15日,受弱冷空气影响,深汕特别合作区一带阴天,间中有小雨。0时00分至12时00分,鹅埠镇气温介于13至16℃,大致静风,期间8时到10时录得0.2毫米的小雨降水;圆墩镇气温介于13至16℃,东南风1到2级,期间6时到7时录得0.2毫米的小雨降水。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24国道755km+100m(施工路段)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广州方向。水泥路面,施工路段,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工地出入口,北侧是栏杆围挡。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

刹车系统:操作正常;

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该车严重损坏无法检验;

经检验该车左后轮毂齿轮油渗漏。

2.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

刹车系统:操作正常;

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该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

经检验该车右前轮毂轴承没有锁紧螺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14日19时许,赵**驾驶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从佛山往潮州方向行驶,2017年1月15日7时00分左右,行驶至海丰县G324国道755Km+100m处时,车辆越过路中心与由钟**驾驶的、对向行驶的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驾驶员赵**、乘员黄**和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钟**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1月15日7时00分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后门中队、鹅埠派出所、海丰消防大队处警,7:25分后门中队将伤亡情况按规定上报;海丰县交警大队即报县政府和市交警支队,同时,海丰县交警大队官兵立即到现场一起救援抢救伤员,并将伤者送往海丰彭湃医院等进行治疗;海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卓雄峰带领副局长钟伟雄、县交警大队长刘伟龙、消防、安监、公路、交通等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和救援;市公安局副局长郑海陆带领市公安、交警支队领导也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8:30将死亡者送海丰殡仪馆;8:45分现场清理完毕,道路通畅。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海丰交警大队接报警后响应迅速,快速出警,启动应急预案快速,交通管制得当,措施到位。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和应急救援行动快捷、稳妥、有序、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死者送往海丰县殡仪馆,及时通知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到海丰交警大队配合事故调查,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3死者遗体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和21日火化完毕。有关的善后经济赔偿,三名死者亲属将按程序向人民法院对相关的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赵**,男,45岁,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驾驶人,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身份证号:440520197209******。

2.黄**,女,42岁,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乘员,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511025197501******。

3.钟**,男,34岁,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袁渡镇****,身份证号:362202198306******。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测算:此起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车辆受损、路况、设施损毁、应急处置、伤者医疗等费用共约人民币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赵**驾驶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越过路中心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钟**驾驶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超载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钟**:安全意识淡薄,学习、掌握安全知识和汽车安全操作规程不足,没有经过货主同意私自另行接单加载,致使该车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海丰县G324国道鹅埠路段“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粤BAP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PB80挂)驾驶人赵**: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越过路中心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认定赵**在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赣CL259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驾驶人钟**:超载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认定钟**在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三)深圳市迪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细,对员工(特别对驾驶员)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足;GPS监控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公司的43部车辆有37部纳入监控平台管理,6部在其他网络监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够细,公司安全管理不够完善;是该公司日常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深圳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落实结果书面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四)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国道G324线深汕特别合作区段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该公司编制的道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疏散方案不够细,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不够。建议由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督促其落实公司的《道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疏散方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落实结果书面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要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海丰交警大队要切实负起路面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所辖公路的巡逻管控,优化勤务制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治超速、慢速、超载、疲劳驾驶、带故障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监管监控体系,确保治超治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货运企业和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道路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严把货物装载源头监督关。向社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