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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2016-11-23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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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项目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1 发展改革部门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56号、粤价〔2004〕14号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我省按原省物价局粤价〔2004〕14号文执行
2 公安部门 证照费            
2.1 公安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1、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2.2 公安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2.3 公安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3 公安部门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交通工具申请人 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工作半日收费3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公安边防机构的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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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机动车辆所有权人 每辆每次10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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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粤府〔1995〕6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粤价函〔1996〕3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采矿业权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7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10元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价的15%的标准征收,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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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登记费 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国土字〔1991〕38号、财税〔2014〕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9 国土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粤府令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0 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成果资料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申请使用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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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粤价〔2008〕169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5〕68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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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534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21号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交易机构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8〕257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87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 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13〕112 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城镇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垃圾处理机构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财税〔2015〕68号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
(2)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财税〔2015〕68号 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
(2)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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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白蚁防治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70号、财税〔2015〕68号 申请白蚁防治的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70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白蚁防治机构  
18 交通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单位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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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船舶登记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广东海事局及下辖地市海事局、直属海事处,深圳海事局及下辖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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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7号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广东、深圳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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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政部财建〔2002〕640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2 工信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517号 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51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23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水利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5 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称堤围防护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6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7 农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和个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为1000元;审查费为每品种2500元;在保护期间,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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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检疫费            

28.1
农业部门 国内植物检疫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8.2
农业部门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1〕101号,财综〔2008〕78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2011〕25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暂停征收
29 农业部门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29.1 农业部门 农药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申请登记的单位、个人 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  

29.2
农业部门 新兽药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新兽药生产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29.3 农业部门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进口兽药的单位、个人 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29.4
农业部门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9.5
农业部门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收载品种生产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9.6
农业部门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已生产兽药注册登记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30 农业部门 农药实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降低收费标准。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31
农业部门 检验检测费            
31.1 农业部门 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2 农业部门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3 农业部门 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4 农业部门 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5 农业部门 兽药委托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粤财综〔2014〕89号、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6 农业部门 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7 农业部门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8 农业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检验检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1.9 农业部门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部、海洋渔业局粤价〔2000〕140号、粤价〔2005〕127号, 粤财综〔2014〕8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渔政总队、市县渔政大队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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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32.1 农业部门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财税〔2016〕42号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32.2 农业部门 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财税〔2016〕42号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及驾驶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32.3 农业部门 安全技术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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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5〕12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南海区的该费取消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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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35 农业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个人 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每次2500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800元;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每次3000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元;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安全证书时收取)每次5000元(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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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检测费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47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服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7 卫生计生部门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需要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人体生物材料、毒理学、其他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8 卫生计生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综〔2003〕27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423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各地市医学会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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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1〕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人防办  
40 法院 诉讼费 财政部、最高法院财行〔2003〕2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省级国库 省市县(市、区)法院  
41 海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价费字1707号,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广州、深圳、黄埔、拱北、江门、汕头、湛江海关  
42 工商部门 商标注册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8〕1077号、计价格〔1995〕2404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1)受理商标注册:每个1000元;(2)补发商标注册证:每证1000元;(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每个1000元;(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每个2000元;(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每个500元;(6)受理商标评审:每个1500元;(7)商标评审延期:每个500元;(8)商标变更:每个500元;(9)出具商标证明:每个100元;(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每个3000元;(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每个3000元;(12)商标异议:每个1000元;(13)撤销商标:每个1000元;(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每个5000元;(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每个3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由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征
43 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计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财税〔2015〕102号取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44 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接受特种设备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45
质监部门 计量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7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 〔2004〕 43号、粤价〔2009〕8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接受计量器具验定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计量检验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46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财〔2014〕311号、财综〔2014〕6号、财综〔2012〕23号、财税〔2014〕101号 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47 质监部门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90号、财综〔2006〕62号 申请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90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48 环保部门 登记费            
48.1 环保部门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7〕80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 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单位、个人 每证8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环保监测中心站  
48.2 环保部门 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号 从事化学品进口、利用及或工的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部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环保部门所属化学品登记中心  
49 环保部门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28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财综〔2001〕21号 核电厂及核原料生产单位、个人 1、对核电厂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
(1)对核电厂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40万元;
(2)对核电厂建造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
(3)对核电厂首次装料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180万元,双机组240万元;
(4)对核电厂运行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取标准为: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不包括90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
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它阶段不收费。
2、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0万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局  
50 环保部门 排污费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3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 〔2011〕81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环保厅,市县(市、区)环保局  
51 环保部门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53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52 环保部门 环境监测服务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6〕64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4〕101号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53 民航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的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优先权登记费标准每架次1000元。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5 0%计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54 民航管理部门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55 民航管理部门 适航审查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申请有关适航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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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财税〔2015〕102号取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57 林业部门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财税〔2015〕102号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暂停征收
58 林业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暂停征收
59 林业部门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财税〔2016〕42号 需要确认林权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央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60
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8〕160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个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年费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降低收费标准
61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注册费             
61.1 食品药品部门 新药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药品注册申请人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1.2 食品药品部门 仿制药注册费
61.3 食品药品部门 补充申请注册费
61.4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再注册费
61.5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注册加急费
62 食品药品部门 GMP、GSP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财综〔2004〕6号、粤价〔2004〕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3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保护费            
▲63.1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行政保护费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43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4〕101号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申请费500美元、审查费5000美元、公告费100美元、证书费100美元、年费2000-3000美元、侵权处理费2000美元、请求撤销费200美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3.2
食品药品部门 中药品种保护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4〕101号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 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千元(由省收取);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收取);保护品种年费,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4 食品药品部门 检验费            
64.1 食品药品部门 药品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4.2 食品药品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粤价函(2007)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5 食品药品部门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财税〔2015〕2号 涉及麻醉、精神药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人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6 食品药品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66.1 食品药品部门 首次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2 食品药品部门 变更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3 食品药品部门 延续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4 食品药品部门 临床试验申请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5 食品药品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7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利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64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85号、计价格〔2000〕244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244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降低收费标准
68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244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69
宗教管理部门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60号 向符合规定的食品出具清真食品证书时 每份证书100—3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70 银监会 银行业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106号,发改价格〔2014〕168号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2、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银监会  
71 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2119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1、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2、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此收费标准执行;3、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证监会  
72 保监会 保险业务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103号、发改价格〔2011〕322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86号、财综字〔1999〕123号 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下同)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4、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每年每家不低于5000元;
5、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6、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保监会  
73 海洋管理部门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价〔2005〕12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4 海洋管理部门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2号,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第31号令 进行海洋排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75 测绘部门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市县(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6 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7 测绘部门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使用测绘产品质量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8 仲裁委 仲裁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1074号 仲裁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仲裁委员会  
省定项目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1 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
交通部门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4〕101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
交通部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4
人社部门 劳动合同文本费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4〕101号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社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粤发〔2000〕10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绿化补偿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恢复绿化补偿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8 卫生计生部门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
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9 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0
水利部门、交通部门 船舶、排筏过闸费 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12〕623号、原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1
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事项:
        ①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③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④执行收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⑤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③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④其他责任事项。
     三、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月营业额2万及以下的企业)免征收;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实行免征(免征范围: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六、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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