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减免措施 |
备注 |
一 |
安监 |
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
粤价函〔2002〕137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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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交通 |
2.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粤价函〔2009〕840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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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利用公路路补(赔)偿费 |
粤价函〔2004〕506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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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人社 |
4.劳动合同工本费 |
粤价函〔1996〕379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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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5.绿化补偿费 |
粤价〔2000〕334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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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恢复绿化补偿费 |
粤价〔2000〕334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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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卫生计生 |
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粤价函〔2003〕46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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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水务 |
8.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160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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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水务、交通 |
9.船舶、排过闸费 |
粤价函〔1999〕161号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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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项目增减,以国家、省出台的收费目录为准;本清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