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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2017-08-26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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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减免措施

备注

一

安监

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二

交通

2.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财税〔2014〕101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3.占用利用公路路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三

人社

4.劳动合同工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财税〔2014〕101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

5.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6.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五

卫生计生

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粤价函〔2003〕46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粤财预〔2016〕87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六

水务

8.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七

水务、交通

9.船舶、排过闸费

粤价函〔1999〕161号
粤价函〔2005〕526号
粤价函〔2012〕623号
粤价费收函〔1993〕77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备注: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项目增减,以国家、省出台的收费目录为准;本清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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