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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2016-11-23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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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该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一) 继续收取已实施免费的收费项目。(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向贷款客户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已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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