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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吉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案
  • 2017-04-28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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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质监罚字〔2017〕05号
处罚名称: 汕尾吉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的作业
处罚事由: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吉发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1500735001602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8
处罚机关: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编码: 516600
处罚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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