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
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和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由我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适当增加促进就业创业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
2、条件: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校期间毕业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主要由学校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学校就业服务机构不属职业介绍补贴对象。学生离校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围。享受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200元职业介绍费补贴的,当年不能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八种人认定(下同)。
3、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具体标准为:①介绍初中文化程度(含初中)以下或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②介绍高中、中专、中技、中师文化程度或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③介绍高中、中专、中技、中师文化程度或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3年(含3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④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200元/人的补贴;⑤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3年(含3年)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⑥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5年(含5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
4、期限:职业介绍机构按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5、申请程序和材料:职业介绍机构在次年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没有技能的劳动者不用提供)以及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帐户。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在岗职工(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条件:五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3、标准和申领程序: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4、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5、其他:培训鉴定信息要统一录入全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信息系统。本市劳动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先从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外省在汕尾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从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
(1)对象:用人单位
(2)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后1年,时间上应为毕业当年7月始至第2年6月止(下同)。
(3)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进行补贴。
(4)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6)申请程序和材料: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以用在校生的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其他补贴下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2、灵活就业
(1)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度的2/3给予补贴。
(4)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6)申请程序和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3日并加盖意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基本帐户。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1)对象:小型微型企业
(2)条件: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3)标准: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
(4)期限:1年期限。
(5)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6)申请程序和材料:小型微型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小型微型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小型微型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型微型企业银行基本帐户。
(四)岗位补贴
(1)对象: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
(2)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三支一扶”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3)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4)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补贴方式:按季拨付。
(6)申请程序和材料: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或符合申请补贴个人,按季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填写完整的《岗位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于高校毕业生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劳动合同、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帐(单)(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或个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岗位补贴申请表》、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帐(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
1、见习补贴
(1)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认定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9〕243号)文件执行。见习不是就业,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3)标准: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期限: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5)补贴方式: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单位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6)申请程序和材料: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填写完整的《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花名册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帐(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见习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见习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见习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见习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2、求职补贴
(1)对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条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在毕业年度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标准:每人500元。
(4)期限:一次性。
(5)申请程序和材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于5月25日前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填写完整的《求职补贴申请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公示材料原件、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高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求职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求职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银行基本帐户,由高校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六)临时生活补贴
1、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
(1)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条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可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3)标准:每人400元
(4)期限:一次性
(5)申请程序和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填写完整的《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家庭学员还要提供低保家庭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者本人银行基本帐户。
2、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2)条件: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3)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4)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申请程序和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其中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从第7个月起开始申领)按月领取,在次月1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填写完整的《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者本人银行基本帐户。
(七)创业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
(1)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2)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标准:每人1000元
(4)期限: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5)申请程序和材料: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应在开班7日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15日内,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授课教师和学员考勤实名签到表,培训班结束评估评分表和TOE活动报告,创业计划书(含行动计划)和《创业培训评审办证审批备案表》,同意开班批复意见,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帐户。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帐户。
(7)其他:在本细则出台前,已经批准同意开班和正在开班的,其资金申请标准和材料等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创业培训(SYB)补贴办法>通知》(汕人社发〔2011〕132号)文件执行。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1)对象: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2)条件: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在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等因素,可申请后续服务补贴。
(3)标准:每人300元,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4)期限: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5)申请程序和材料: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在学员成功创业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学员成功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续服务记录材料(每个月要有跟踪回访或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以及台帐记录为依据),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帐户。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帐户。
3、创业资助
(1)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3)标准:每人5000元
(4)期限: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程序和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后15日内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创业资助申请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创业实体银行基本帐户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者银行基本帐户。
(7)其他:几个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只能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法人代表为申请人;其余人员如果另外注册创业实体,还可享受一次。创业资助是向创业地申领,不受户籍限制。
4、创业孵化补贴
(1)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补贴。
(3)标准:每户3000元,专项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
(4)期限: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中法人代表为依据,一个法人代表只能申请一次创业孵化补贴。
(5)申请程序和材料:创业孵化基地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及1年以上相关减免费的证明材料,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帐户。
(6)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帐户。
(7)其他: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享受孵化补贴实体是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下发后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人员,粤财社〔2013〕4号文下发前已领取的不再享受。
5、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1)对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
(2)条件:对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人数是以出基地时与该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基地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基数。
(3)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4)期限:一次性6个月
(5)缴费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6)申请程序和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在搬离基地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7)审核和拨付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银行基本帐户。
(8)其他: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担保基金。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个人
(1)对象:本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条件:实现自主创业,包括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二是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三是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章程为依据,可按联保形式放贷)。
(3)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
(4)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一次。
(5)贴息:个人创业属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小企业属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0万元(不含)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6)微利项目: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
(7)其他:申请程序、资料等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条件:当年新招用本省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期限:不超过2年。
(4)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1、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
(1)范围:县级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平台、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联网和运行维护支出)。
(2)规则: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2、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服务补贴
(1)标准:每年每个12000元
(2)用途: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3)规则:省、市、县三级的就业专项资金均可用于机构服务补贴,中央下拨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服务经费。
3、其他公共服务支出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预决算管理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5日(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分级管理
按照隶属管理原则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七、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已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滚存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附件2: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4: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5: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6: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7:见习补贴申请表
附件8: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9:求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10: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11: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2: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3: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14: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附件15:创业培训学员签到表
附件16:创业培训评审办证审批备案表
附件17: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18: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花名册
附件19:创业资助申请表
附件20: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附件21:创业孵化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附件22: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3日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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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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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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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人数(人) |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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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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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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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负责人: 经办人: (盖 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
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技能等级 |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日期(年月日) |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
申请补贴 金额(元)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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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3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全称 |
|
经济类型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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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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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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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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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及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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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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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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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2、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 □3、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5、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6、对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
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申请人)各存一份
附件4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
缴费工资 |
本期缴纳时间 |
本期缴纳金额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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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5
岗位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全称 |
|
经济类型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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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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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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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及注册证号 |
|
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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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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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2、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
||||||
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申请人)各存一份
附件6
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
社保缴费金额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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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7
见习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经济类型 |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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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及注册证号 |
|
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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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
||||
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8
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见习时间 |
见习岗位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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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9
求职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高校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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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高校成立机构和文号 |
|
||||||
开户银行 |
|
基本帐 户帐号 |
|
||||
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为高校用
附件10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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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 证明材料 |
|
|||||
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
|||
申 请 事 项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所在 高校 初审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领导(签名): 审查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注:此表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用
附件11
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重点就业帮扶次数 |
家庭困难类型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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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2
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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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
||||
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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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附件13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地址 |
|
认定时间 |
|
||||||
开户银行 |
|
基本帐户帐号 |
|
||||||
申 请 事 项 |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盖 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4
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培训时间 |
培训项目 |
分数 |
发证单位 |
发证日期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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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5
创业培训学员签到表
培训班期:
培训地点:
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时段:
序号 |
学员签名 |
序号 |
学员签名 |
序号 |
学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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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6
创业培训评审办证审批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培训模块:
序号 |
证书编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评审论证项目名称 |
是否合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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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7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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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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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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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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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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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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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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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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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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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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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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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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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8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后续服务时间 |
成功创业类型目 |
成功创业地址 |
成功创业证件号码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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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9
创业资助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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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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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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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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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及注册证号(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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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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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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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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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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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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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核定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核定单位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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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附件20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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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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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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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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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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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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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关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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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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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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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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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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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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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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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1
创业孵化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入驻创业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入驻时间 |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证号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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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2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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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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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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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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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 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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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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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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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复核 拨款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单位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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