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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明确行政机关要“晒”权责清单、亮权力“家底”行政许可“去留”群众说了算
  • 2015-03-09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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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行政许可要不要保留,该不该废除,群众有没有发言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时,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今后,行政许可事项的“去留”由群众说了算。
省编办副主任陈华江在4日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群众在办事过程中觉得办事环节很多,办事特别不方便等,可以对办事程序、环节等行政许可要素进行调整,或者干脆取消这个行政许可。
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目录管理,“晒”出权责清单,也亮出权力“家底”。与此同时,行政许可将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根据条例规定,经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废止该行政许可;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设定机关予以调整。
除了要求定期评价外,条例还明确,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指出,目前我省行政许可还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条例明确行政机关要“翻箱倒柜”、理清“家底”、定期评价,使该管的权力管理好,该放开的权力能放开,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亮点
亮点1  建立权责清单政府应亮出“家底”
政府哪些事要管,哪些事不能管,要清清楚楚地列出来。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亮出“家底”,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
5月21日,广东首次统一向社会“晒”出省政府各部门的权力清单。陈华江表示,权责清单制度以行政许可目录为主,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金正佳指出,从“权责清单”这个名称可以看到,条例坚持有权必有责,行政机关既要理清自身权力,也要明确权力所对应的监督管理责任,避免一审了之,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亮点2  通过技术能管理的不得设定许可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以及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等五种情形。
对于这些情形,行政许可法要求“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条例则做出“不得设定”的规定,并增加了“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禁止范围。
金正佳指出,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行政许可范围不清,条件、标准、时限不准确,乱收费等问题都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许可首先从入口把关,现有的和拟新设的行政许可,都要进行规范。
亮点3  申请人被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可投诉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吗?答案是否定的。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
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对于指定或变相指定商品、服务人员和机构,市民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予以保密。
(记者/辛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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