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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汕国土资〔2016〕62号)
  • 2016-09-07 00:00
  • 来源: 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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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我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马宫街道金町村深田、田中央、埔美、埔一、埔二、埔三、埔四、新厝、新塘、岭头10个经济合作社和金町经济联合社位于汕马公路南侧金町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0.5447公顷。其中埔三、埔四经济合作社征地0.8686公顷(其中林地0.2104公顷、园地0.62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74公顷);深田经济合作社征地2.6054公顷(其中耕地0.0897公顷、林地0.2651公顷、园地1.973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16公顷、未利用地0.1156公顷);田中央经济合作社征地6.0562公顷(其中耕地2.3475公顷、林地0.3020公顷、养殖水面0.6855公顷、园地0.27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8466公顷、未利用土地0.6022公顷);埔美经济合作社征地1.8568公顷(其中耕地1.3606公顷、林地0.0006公顷、园地0.06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310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埔一、埔二、埔三、埔四经济合作社征地42.4493公顷(其中耕地8.6281公顷、林地11.0947公顷、养殖水面17.1944公顷、园地3.2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7494公顷、未利用地1.5733公顷);新厝经济合作社征地1.8658公顷(其中林地1.5888公顷、养殖水面0.2769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新塘经济合作社征地2.3413公顷(其中林地1.4794公顷、养殖水面0.1082公顷、未利用地0.7537公顷);岭头经济合作社征地2.0002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6347公顷、未利用地1.3655公顷);金町经济联合作社征地0.5011公顷(其中林地0.2015公顷、养殖水面0.2984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75.6万元/公顷,林地28.6万元/公顷,园地58.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75.6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万元/公顷。

四、 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 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此告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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