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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快市区城市化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东涌镇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位于海汕路西侧四块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汕尾市区发展建设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第一块位于海汕公路西侧,垃圾处理场出口对面山坡,距市人防办往海丰方向约550米,面积3767平方米;第二块位于海汕公路西侧,距市人防办往海丰方向约120米,面积7587平方米;第三块位于海汕公路西侧,市人防办办公楼后面山坡,面积9877平方米;第四块位于海汕公路东侧,桂青村西南侧,面积2700平方米(作为桂青村集体留成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23931平方米,详细地类和面积为:耕地1235平方米,林地18591平方米,未利用地4105平方米。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耕地58.5元/平方米,林地20.6元/平方米,未利用地18元/平方米。
四、 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方式。留用地2700平方米选址在海汕公路北侧,详见《勘测定界图》。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此告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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